婚照版權不屬於新人?

攝影師私下發放客戶照片

近日在報攤、在便利店總會看到以張柏芝和謝霆鋒的性感婚紗照為封面的雜誌。懷疑那是當日替柏芝霆鋒拍攝婚照的菲律賓籍攝影師在未經當時人的同意下把二人從未曝光的婚照上傳至互聯網。

據報道,柏芝經理人已打算控告那位攝影師侵權,同時亦指責那位攝影師缺乏職業道德。


婚照的侵權屬攝影師?

剛巧在 Facebook 看見攝影師 Patrick 發表關於鋒芝婚照版權的文章 (http://www.facebook.com/notes/patrick-photography/婚照的版權/10150128149757974)。文中 透過婚照帶出了一個鮮為人知的事實。原來新人付費給攝影師拍攝婚照,付的只是拍攝成品的使用權 (Usage Right),而相片的版權 (Copyright) 是屬於攝影師的。而即使獲得使用權,也有相當多的限制,比方說不能把相片轉售予第三者。

這可能和大家意識上所認知的版權有相當大的出入。Patrick 提供了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 (HKIPP) 說明相片使用權和版權的短片。

藉著這條影片,大家來重溫或認識一下攝影規條吧!


認可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


影片《攝影規條你要知》是根據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 (HKIPP) 的「認可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拍攝,而這個標準條款和條件的制定則是依從香港法例第528章。


個案一 :相片的版權和使用權

很多人都喜歡任意在網上下載照片和圖像,就算相片沒有標明出處和攝影師的名字,攝影作品同樣擁有版權。

這是根據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的「認可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第 1 條所載,任何人未經攝影師同意都不可擅自複製攝影作品,包括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

為免生疑問,特許文件所指的複製,包括將平面作品製成立體的複製品以及將立體作品製成平面的複製品;並指以任何實質形式複製該作品,包括藉電子方法將作品貯存於任何媒體。」 (第 1.3 條)


就算把攝影作品改頭換面後,也同樣屬侵權。條款和條件第3.2 條所載:

在條款及條件第5條的規限下,茲因攝影作品的版權必定為攝影師所擁有,所以所有經過任何竄改、變更、扭曲或套印攝影作品的版本,既不會造成一個新攝影作品,亦不會產生任何新的版權。」 (第 3.2 條)


個案二:特許使用和轉讓

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的「認可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第 2 條所載:

在本文第5條的規限下,未經攝影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可將授予客戶的特許轉讓予任何第三方。

把這例套在婚照拍攝上,在沒有攝影師書面同意下,新人是沒有權轉售他們的婚紗照


個案三:廣告攝影作品的使用期限

海報和平面廣告也涉及版權和使用權正常情況下,攝影作品只有一個版權,而且是屬於攝影師本人所有和許多創作的版權一樣,即使攝影師已經離世,在其身故後五十年內,攝影作品的版權仍然屬於他本人

即使獲得了攝影師的特許,使用權亦有期限限制條款和條件第 4.2 條所載:

在第4.1條的規限下,客戶須就增加特許使用期限、地區及媒介支付額外費用,詳細額外費用則按確認書所訂明,而期限、地區及媒介的計算方式則如下:

(a) 期限

        增加期限按每壹個公曆年算,不足一公曆年亦作一公曆年計。

(b) 地區

        增加地區按第4.1(a)條項下的(i)至(iv)的每一個地區逐一分別計算。

(c) 媒介

        增加媒介按第4.1(b)條項下的(i)至(vi)的每一個媒介逐一分別計算


」 (第 4.2 條)


「如授予特許的(a)期限為永遠及/或(b)地區為全球及/或(c)媒介為無限制,費用則須按照確認書內所訂明。」 (第 4.3 條)


個案四:相片的用途限制

在個案三談及使用期限時,從第 4 條的條款和條件中,可以發現攝影作品同樣受地區性和用途的限制,因此,在簽約的時候要清楚列明相片的主要用途和使用的地區範圍

除非客戶及攝影師另有書面協定外,首次授予特許的期限為壹個公曆年,限於一個指定媒介,使用範圍只限於一個指定地區。

    (a) 地區之解釋如下: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ii) 澳門特別行政區
        (iii) 台灣
        (iv) 任何一個國家
        上述(i)至(iv)項,均視為獨立的地區,須分別獨立收費。

    (b) 媒介的分類如下:

        (i) 印刷媒介 (例如:報章、雜誌、宣傳冊子等)
        (ii) pop媒介 (例如:旗幟、標貼等)
        (iii) 戶內媒介 (例如:地下鐵路、商場內等)
        (iv) 戶外媒介 (例如:巴士站廣告、車身廣告、外牆廣告等)
        (v) 電子媒介 (例如:互聯網等)
        (vi) 電視及電影媒介


」 (第 4.1 條)

為免日後的爭拗,攝影師有責任向客戶或使用者說明相片的使用細則。而作為婚照或人像攝影師,縱使擁有相片的版權,也要尊重客戶。


如有興趣,大家可以下載相關法例和條款:

香港法例第 528 章 - 版權條例

認可攝影工作聘用標準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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